bitpie下载地址|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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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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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4日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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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据央行官网9月24日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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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监管: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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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1日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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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监管时论】 反洗钱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监管: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

  来源:金卡生活

  作者 | 盖宁,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敖汉旗支行

  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新型服务的不断涌现让虚拟货币应运而生,虚拟货币使支付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其特点也为罪犯和恐怖分子提供了洗钱交易的避风港,为反洗钱监管带来新的难题。2019年6月,FATF制定了关于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国际标准,随后各国先后出台新法律制度、开发相关技术解决虚拟货币监管缺位。自2011年我国第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上线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交易金额迅速增加,我国在应对虚拟资产崛起过程中,也出台了一系列严格措施。本文从反洗钱视角入手,将中国在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实践与国际标准进行对比,探索我国未来的监管之路。

  虚拟货币的概念与分类

  目前国内外对于虚拟货币尚未形成统一定义。2012年欧洲央行发布了第一份关于虚拟货币计划的报告,定义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由其开发者发行并控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成员间使用和接受。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在某些环境中像货币一样运行,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不具有法定地位的货币。2014年6月,FATF发布《虚拟货币的关键定义和潜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报告,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衡量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可通过数字方式进行交易,主要功能为交换媒介、计算单位和价值储存物,但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受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发行或担保,仅通过虚拟货币用户社区协议履行上述功能。

  虚拟货币分为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种类型,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具有真实货币的价值,可与法定货币、其他虚拟货币进行自由兑换,例如比特币;不可兑换的虚拟货币仅在特定的虚拟世界使用,根据其使用规则兑换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例如:Q币、魔兽世界金币。其中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又可分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货币,如Q币等有具体网络游戏运营商或平台作为发行方的即为中心化虚拟货币,而比特币等无专门发行方,不依赖中央银行、政府机构以及网络运行平台担保,需要通过用户“挖矿”获得的货币则为去中心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一是交易隐匿性。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货币交易是在指定账户间进行,账户开通和交易需先通过实名认证。虚拟货币基于网络数据产生和交易,打破了传统货币交易限制,仅通过数字秘钥等方式进行流通,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运营商虽要求客户进行实名登记注册,但缺乏对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的必要手段,客户真实身份信息难以追溯和辨别,特别是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产生,整个交易过程可以完全隐藏交易者身份。以比特币为例,通过公私钥技术保证交易信息只有用户本人可以获取,外界只能看到交易产生的一串数字,无法分辨交易详细信息,加大追踪难度,从而使虚拟货币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二是存在监管盲区。虚拟货币使用范围广,交易体系复杂,发起方、交易方可利用互联网实现跨国资金充值和转移,且虚拟货币作为新兴事物,发展迅速,存在技术壁垒,目前各国普遍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出台,发起方、交易方等主体多涉及不同国家,各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程度不同,如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过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建立了虚拟货币监管标准,而英国、泰国、俄罗斯等国家对交易货币采取部分限制或禁止交易措施,遵守统一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存在一定困难,监管职责不明,容易产生监管盲区。

  三是追踪监测难。由于客户很容易在匿名状态下通过互联网形式开通注册虚拟资产交易账户,加之链上交易网络错综复杂,与传统交易渠道之间存在明显认知壁垒,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对虚拟货币交易追踪时往往面临较大的技术障碍,难以追踪交易IP地址,获取秘钥、资金流向等信息,给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调查带来困难。

  国际标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反洗钱国际标准制定者,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FATF对虚拟货币交易重视程度不断提升。2014年6月,FATF发布了《虚拟货币:关键定义和潜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Virtual Currencies Key Definitions and Potential AML/CFT Risks)的报告,详细梳理了虚拟货币的定义、分类、特征,初步评估了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并列举了典型虚拟货币洗钱案例进行佐证。2015年6月,FATF制定了《以风险为基础的虚拟货币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Virtual Currencies),对FATF具体建议应如何应用于虚拟货币进行探讨,并重点关注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所。2015年6月,FATF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指引。

  应二十国集团部长要求,FATF工作组分别于2018年10月和2019年6月对建议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6月制定《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南》(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Service Providers),以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遵守与金融机构相同的FATF监管措施,其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制定准入门槛,实行注册或许可制。FATF在《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引》建议14中提出应对提供可兑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交易服务的实体实行注册制或许可制。特别是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所可通过互联网实现转账服务,不受领土边界限制,因此所有母国应根据FATF建议要求实施注册许可要求。目前,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等国家已采取虚拟货币注册或许可制(如表1)。

  表1 采取虚拟货币注册许可制主要国家

  其次,开展国际间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FATF建议2和建议40要求各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领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包括虚拟货币方面。各国可考虑通过建立机构工作组机制,促进政策制定部门、监管机构、监管人员、金融情报部门和执法部门间合作。2018年7月,FATF向G20提交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致G20央行行长和财长的报告》,其中阐明了其在虚拟货币领域所采取的措施,20国集团认识到虚拟货币/加密资产不断增长的洗钱风险,呼吁FATF进一步解释FATF标准如何应用于虚拟资产,包括客户尽职调查、资金转移、监督和管理。2018年10月,FATF工作组全体会议修订了《金融行动特别组织建议》,以解决虚拟资产的监管问题。2020年1月,FATF监管者论坛第二次会议在巴黎召开,来自50多个代表团的135名代表参与了虚拟资产监管讨论,分享了各国在虚拟资产监管方面的经验,包括虚拟资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的起草制定、FATF规则的执行情况、监管信息技术支持等,使各国不断完善虚拟资产监管制度,应对虚拟资产洗钱风险和威胁。

  再次,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建议1和建议15提出各国应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对虚拟资产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行动减轻与之有关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各国监管背景,对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规范化管理,对高风险领域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以及决定是否禁止本国虚拟货币交易。同样,对新产品、新技术也应开展风险评估,在各国管辖范围内获得许可或经营的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或使用新技术前应确保已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以降低被洗钱/恐怖融资犯罪利用的风险。

  最后,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根据FATF建议,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降低可兑换虚拟货币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必要措施。各国应通过可靠的第三方数据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如对一次性交易金额超过15000美元/欧元或电汇金额超过1000美元/欧元时。由于虚拟货币在建立客户关系、资金交易过程中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机构可通过第三方数据库或其他可靠来源信息、从客户处接受确认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追踪客户互联网IP地址、在国家法律框架下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客户交易资料一致的活动信息等方式进行非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当虚拟货币涉及犯罪活动收益和恐怖主义融资时,应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或职业应当维护交易记录。

  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政策

  我国目前还不是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化国家,针对名目众多的虚拟货币,一直保持禁止的态度,关于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政策主要如表2所示。

  各省市地方也相继发布虚拟货币风险提示,出台一系列措施排查整治。2019年11月21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在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或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提供服务通道,包括引流、代理买卖等服务,以各种名义发售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发文《北京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对辖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等组织全面摸排,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死灰复燃。

  表2 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政策一览表

  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启示

  首先,健全制度体系,明确虚拟货币各主体反洗钱义务。一是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明确虚拟资产定义、性质。从目前国内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文件看,虚拟货币的定义、性质尚未明确,从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三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均未对虚拟资产范畴进行明确界定,多用以特币、代币等具体虚拟货币名称代替,这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二是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商、电子钱包服务商、兑换商等各方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以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送规定。

  其次,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机构和区域间协作机制。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往往涉及多个机构和国家,仅靠一个部门或一国监管难度较大,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环节加强各部门和国家的密切配合,及时了解虚拟货币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积极响应FATF关于虚拟货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方面的应对建议,吸取各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建立机构和区域间协作机制,推动决策者、监管机构、金融情报中心、执法机关形成监管合力,以风险为本原则识别、评估虚拟资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我国被虚拟资产利用的洗钱风险。

  最后,加强技术开发,提高虚拟货币反洗钱监测能力。虚拟货币交易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等特点,这也是吸引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实名制,了解、核实客户真实身份,完整、准确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加强IP地址追踪能力,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异常交易进行可疑交易分析与报送;另一方面,反洗钱情报部门应以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反洗钱情报部门监测分析异常交易的能力,使反洗钱监管部门能够在必要时完整查看加密信息,获取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开展洗钱犯罪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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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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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光伟 银行业金融机构 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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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盖宁,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敖汉旗支行

  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新型服务的不断涌现让虚拟货币应运而生,虚拟货币使支付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其特点也为罪犯和恐怖分子提供了洗钱交易的避风港,为反洗钱监管带来新的难题。2019年6月,FATF制定了关于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国际标准,随后各国先后出台新法律制度、开发相关技术解决虚拟货币监管缺位。自2011年我国第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上线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交易金额迅速增加,我国在应对虚拟资产崛起过程中,也出台了一系列严格措施。本文从反洗钱视角入手,将中国在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实践与国际标准进行对比,探索我国未来的监管之路。

  虚拟货币的概念与分类

  目前国内外对于虚拟货币尚未形成统一定义。2012年欧洲央行发布了第一份关于虚拟货币计划的报告,定义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由其开发者发行并控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成员间使用和接受。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在某些环境中像货币一样运行,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不具有法定地位的货币。2014年6月,FATF发布《虚拟货币的关键定义和潜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报告,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衡量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可通过数字方式进行交易,主要功能为交换媒介、计算单位和价值储存物,但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受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发行或担保,仅通过虚拟货币用户社区协议履行上述功能。

  虚拟货币分为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种类型,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具有真实货币的价值,可与法定货币、其他虚拟货币进行自由兑换,例如比特币;不可兑换的虚拟货币仅在特定的虚拟世界使用,根据其使用规则兑换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例如:Q币、魔兽世界金币。其中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又可分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货币,如Q币等有具体网络游戏运营商或平台作为发行方的即为中心化虚拟货币,而比特币等无专门发行方,不依赖中央银行、政府机构以及网络运行平台担保,需要通过用户“挖矿”获得的货币则为去中心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一是交易隐匿性。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货币交易是在指定账户间进行,账户开通和交易需先通过实名认证。虚拟货币基于网络数据产生和交易,打破了传统货币交易限制,仅通过数字秘钥等方式进行流通,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运营商虽要求客户进行实名登记注册,但缺乏对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的必要手段,客户真实身份信息难以追溯和辨别,特别是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产生,整个交易过程可以完全隐藏交易者身份。以比特币为例,通过公私钥技术保证交易信息只有用户本人可以获取,外界只能看到交易产生的一串数字,无法分辨交易详细信息,加大追踪难度,从而使虚拟货币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二是存在监管盲区。虚拟货币使用范围广,交易体系复杂,发起方、交易方可利用互联网实现跨国资金充值和转移,且虚拟货币作为新兴事物,发展迅速,存在技术壁垒,目前各国普遍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出台,发起方、交易方等主体多涉及不同国家,各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程度不同,如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过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建立了虚拟货币监管标准,而英国、泰国、俄罗斯等国家对交易货币采取部分限制或禁止交易措施,遵守统一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存在一定困难,监管职责不明,容易产生监管盲区。

  三是追踪监测难。由于客户很容易在匿名状态下通过互联网形式开通注册虚拟资产交易账户,加之链上交易网络错综复杂,与传统交易渠道之间存在明显认知壁垒,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对虚拟货币交易追踪时往往面临较大的技术障碍,难以追踪交易IP地址,获取秘钥、资金流向等信息,给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调查带来困难。

  国际标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反洗钱国际标准制定者,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FATF对虚拟货币交易重视程度不断提升。2014年6月,FATF发布了《虚拟货币:关键定义和潜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Virtual Currencies Key Definitions and Potential AML/CFT Risks)的报告,详细梳理了虚拟货币的定义、分类、特征,初步评估了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并列举了典型虚拟货币洗钱案例进行佐证。2015年6月,FATF制定了《以风险为基础的虚拟货币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Virtual Currencies),对FATF具体建议应如何应用于虚拟货币进行探讨,并重点关注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所。2015年6月,FATF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指引。

  应二十国集团部长要求,FATF工作组分别于2018年10月和2019年6月对建议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6月制定《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南》(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Service Providers),以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遵守与金融机构相同的FATF监管措施,其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制定准入门槛,实行注册或许可制。FATF在《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引》建议14中提出应对提供可兑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交易服务的实体实行注册制或许可制。特别是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所可通过互联网实现转账服务,不受领土边界限制,因此所有母国应根据FATF建议要求实施注册许可要求。目前,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等国家已采取虚拟货币注册或许可制(如表1)。

  表1 采取虚拟货币注册许可制主要国家

  其次,开展国际间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FATF建议2和建议40要求各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领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包括虚拟货币方面。各国可考虑通过建立机构工作组机制,促进政策制定部门、监管机构、监管人员、金融情报部门和执法部门间合作。2018年7月,FATF向G20提交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致G20央行行长和财长的报告》,其中阐明了其在虚拟货币领域所采取的措施,20国集团认识到虚拟货币/加密资产不断增长的洗钱风险,呼吁FATF进一步解释FATF标准如何应用于虚拟资产,包括客户尽职调查、资金转移、监督和管理。2018年10月,FATF工作组全体会议修订了《金融行动特别组织建议》,以解决虚拟资产的监管问题。2020年1月,FATF监管者论坛第二次会议在巴黎召开,来自50多个代表团的135名代表参与了虚拟资产监管讨论,分享了各国在虚拟资产监管方面的经验,包括虚拟资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的起草制定、FATF规则的执行情况、监管信息技术支持等,使各国不断完善虚拟资产监管制度,应对虚拟资产洗钱风险和威胁。

  再次,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建议1和建议15提出各国应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对虚拟资产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行动减轻与之有关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各国监管背景,对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规范化管理,对高风险领域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以及决定是否禁止本国虚拟货币交易。同样,对新产品、新技术也应开展风险评估,在各国管辖范围内获得许可或经营的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或使用新技术前应确保已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以降低被洗钱/恐怖融资犯罪利用的风险。

  最后,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根据FATF建议,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降低可兑换虚拟货币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必要措施。各国应通过可靠的第三方数据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如对一次性交易金额超过15000美元/欧元或电汇金额超过1000美元/欧元时。由于虚拟货币在建立客户关系、资金交易过程中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机构可通过第三方数据库或其他可靠来源信息、从客户处接受确认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追踪客户互联网IP地址、在国家法律框架下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客户交易资料一致的活动信息等方式进行非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当虚拟货币涉及犯罪活动收益和恐怖主义融资时,应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或职业应当维护交易记录。

  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政策

  我国目前还不是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化国家,针对名目众多的虚拟货币,一直保持禁止的态度,关于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政策主要如表2所示。

  各省市地方也相继发布虚拟货币风险提示,出台一系列措施排查整治。2019年11月21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在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或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提供服务通道,包括引流、代理买卖等服务,以各种名义发售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发文《北京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对辖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等组织全面摸排,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死灰复燃。

  表2 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政策一览表

  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启示

  首先,健全制度体系,明确虚拟货币各主体反洗钱义务。一是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明确虚拟资产定义、性质。从目前国内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文件看,虚拟货币的定义、性质尚未明确,从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三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均未对虚拟资产范畴进行明确界定,多用以特币、代币等具体虚拟货币名称代替,这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二是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商、电子钱包服务商、兑换商等各方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以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送规定。

  其次,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机构和区域间协作机制。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往往涉及多个机构和国家,仅靠一个部门或一国监管难度较大,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环节加强各部门和国家的密切配合,及时了解虚拟货币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积极响应FATF关于虚拟货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方面的应对建议,吸取各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建立机构和区域间协作机制,推动决策者、监管机构、金融情报中心、执法机关形成监管合力,以风险为本原则识别、评估虚拟资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我国被虚拟资产利用的洗钱风险。

  最后,加强技术开发,提高虚拟货币反洗钱监测能力。虚拟货币交易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等特点,这也是吸引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实名制,了解、核实客户真实身份,完整、准确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加强IP地址追踪能力,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异常交易进行可疑交易分析与报送;另一方面,反洗钱情报部门应以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反洗钱情报部门监测分析异常交易的能力,使反洗钱监管部门能够在必要时完整查看加密信息,获取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开展洗钱犯罪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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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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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光伟 银行业金融机构 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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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_政策解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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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2021-09-25 08:06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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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题: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新华社记者 吴雨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24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将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在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方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将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此外,我国还将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谈及后续的工作安排,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落实各项举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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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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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24日,人民银行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国际合作 > 世经动态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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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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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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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_经济频道_央视网(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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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频道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来源: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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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编辑:邢斯馨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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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飞鹏: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大全

2019年12月12日13:12    作者:丁飞鹏  (0)+1 我有话说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丁飞鹏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落实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六项要求。

  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严禁比特币交易,并对比特币账户处以永久冻结处罚。

  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该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未经许可或无牌照开展信贷、支付、汇兑等相关业务;是否有涉市场操纵行为;反洗钱制度落实情况;资金安全隐患等。同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起进驻“火币网”、“币行”等比特币、莱特币交易平台,就交易平台执行外汇管理、反洗钱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交易场所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 指出代币发行融资(ICO)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从事ICO。对于IMO模式以及各类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继续面向境内居民开办ICO及“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服务,发现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可向有关监管机关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这实质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仍有部分国内社交平台为“虚拟货币”集中交易提供各种便利,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这些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均面临政策风险。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炒作区块链概念,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落实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六项要求: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2019年11月8日,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进行举报反映,线索一旦证实有效并采用,可获得举报奖励。

  2019年11月1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设立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经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北京市未批准任何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如有外埠交易场所(重点为金融资产交易所)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邹世斌出席“2019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并发表演讲,不断加强对非法集资、ICO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打击力度。

  2019年11月21日,深圳市互金整治办《深圳市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重点排查三种活动:一是在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或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二是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提供服务通道,包括引流、代理买卖等服务;三是以各种名义发售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通知各区整治办、前海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经侦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共同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在11月25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并向市互金整治办报送辖内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企业名单及信息。对排查发现的上述企业,立即处置,打早打小。

  2019年11月22日,《北京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非法金融活动死灰复燃,根据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对以上非法金融活动坚持“露头就打”原则,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会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对辖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等组织全面摸排,一经发现,将按照《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置。

  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加大监管防控力度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炒作(如ICO、IFO、IEO、IMO和STO等)花样翻新、投机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上海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上海市区两级各相关部门,对上海地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开展专项整治,责令在摸排中发现的为注册在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宣传、引流等服务的问题企业立即整改退出。下一步,对辖内虚拟货币业务活动进行持续监测,一经发现立即处置,打早打小,防患于未然。投资者如发现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业务活动,以及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继续面向境内居民开展ICO及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2月3日,湖北省打非办风险提示“警惕非法集资蹭区块链热点”,将本着“打早打小”理念,充分利用网络监测、大数据筛查、线下摸排等多种手段,加大对“炒币”“炒链”等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警力度,加强风险排查,一旦发现涉及非法集资苗头及时果断处置。希望群众发现相关线索积极向各地打非办举报,符合条件的将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路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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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 货币 虚拟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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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丁飞鹏

北京路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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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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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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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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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监管: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

反洗钱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监管: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

2021年06月01日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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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监管时论】 反洗钱视角下的虚拟货币监管: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

  来源:金卡生活

  作者 | 盖宁,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敖汉旗支行

  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新型服务的不断涌现让虚拟货币应运而生,虚拟货币使支付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其特点也为罪犯和恐怖分子提供了洗钱交易的避风港,为反洗钱监管带来新的难题。2019年6月,FATF制定了关于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国际标准,随后各国先后出台新法律制度、开发相关技术解决虚拟货币监管缺位。自2011年我国第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上线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交易金额迅速增加,我国在应对虚拟资产崛起过程中,也出台了一系列严格措施。本文从反洗钱视角入手,将中国在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实践与国际标准进行对比,探索我国未来的监管之路。

  虚拟货币的概念与分类

  目前国内外对于虚拟货币尚未形成统一定义。2012年欧洲央行发布了第一份关于虚拟货币计划的报告,定义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由其开发者发行并控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成员间使用和接受。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在某些环境中像货币一样运行,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不具有法定地位的货币。2014年6月,FATF发布《虚拟货币的关键定义和潜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报告,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衡量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可通过数字方式进行交易,主要功能为交换媒介、计算单位和价值储存物,但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受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发行或担保,仅通过虚拟货币用户社区协议履行上述功能。

  虚拟货币分为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种类型,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具有真实货币的价值,可与法定货币、其他虚拟货币进行自由兑换,例如比特币;不可兑换的虚拟货币仅在特定的虚拟世界使用,根据其使用规则兑换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例如:Q币、魔兽世界金币。其中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又可分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货币,如Q币等有具体网络游戏运营商或平台作为发行方的即为中心化虚拟货币,而比特币等无专门发行方,不依赖中央银行、政府机构以及网络运行平台担保,需要通过用户“挖矿”获得的货币则为去中心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一是交易隐匿性。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货币交易是在指定账户间进行,账户开通和交易需先通过实名认证。虚拟货币基于网络数据产生和交易,打破了传统货币交易限制,仅通过数字秘钥等方式进行流通,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运营商虽要求客户进行实名登记注册,但缺乏对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的必要手段,客户真实身份信息难以追溯和辨别,特别是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产生,整个交易过程可以完全隐藏交易者身份。以比特币为例,通过公私钥技术保证交易信息只有用户本人可以获取,外界只能看到交易产生的一串数字,无法分辨交易详细信息,加大追踪难度,从而使虚拟货币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二是存在监管盲区。虚拟货币使用范围广,交易体系复杂,发起方、交易方可利用互联网实现跨国资金充值和转移,且虚拟货币作为新兴事物,发展迅速,存在技术壁垒,目前各国普遍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出台,发起方、交易方等主体多涉及不同国家,各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程度不同,如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过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建立了虚拟货币监管标准,而英国、泰国、俄罗斯等国家对交易货币采取部分限制或禁止交易措施,遵守统一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存在一定困难,监管职责不明,容易产生监管盲区。

  三是追踪监测难。由于客户很容易在匿名状态下通过互联网形式开通注册虚拟资产交易账户,加之链上交易网络错综复杂,与传统交易渠道之间存在明显认知壁垒,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对虚拟货币交易追踪时往往面临较大的技术障碍,难以追踪交易IP地址,获取秘钥、资金流向等信息,给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调查带来困难。

  国际标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反洗钱国际标准制定者,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FATF对虚拟货币交易重视程度不断提升。2014年6月,FATF发布了《虚拟货币:关键定义和潜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Virtual Currencies Key Definitions and Potential AML/CFT Risks)的报告,详细梳理了虚拟货币的定义、分类、特征,初步评估了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并列举了典型虚拟货币洗钱案例进行佐证。2015年6月,FATF制定了《以风险为基础的虚拟货币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Virtual Currencies),对FATF具体建议应如何应用于虚拟货币进行探讨,并重点关注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所。2015年6月,FATF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指引。

  应二十国集团部长要求,FATF工作组分别于2018年10月和2019年6月对建议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6月制定《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南》(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Service Providers),以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遵守与金融机构相同的FATF监管措施,其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制定准入门槛,实行注册或许可制。FATF在《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引》建议14中提出应对提供可兑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交易服务的实体实行注册制或许可制。特别是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所可通过互联网实现转账服务,不受领土边界限制,因此所有母国应根据FATF建议要求实施注册许可要求。目前,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等国家已采取虚拟货币注册或许可制(如表1)。

  表1 采取虚拟货币注册许可制主要国家

  其次,开展国际间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FATF建议2和建议40要求各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领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包括虚拟货币方面。各国可考虑通过建立机构工作组机制,促进政策制定部门、监管机构、监管人员、金融情报部门和执法部门间合作。2018年7月,FATF向G20提交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致G20央行行长和财长的报告》,其中阐明了其在虚拟货币领域所采取的措施,20国集团认识到虚拟货币/加密资产不断增长的洗钱风险,呼吁FATF进一步解释FATF标准如何应用于虚拟资产,包括客户尽职调查、资金转移、监督和管理。2018年10月,FATF工作组全体会议修订了《金融行动特别组织建议》,以解决虚拟资产的监管问题。2020年1月,FATF监管者论坛第二次会议在巴黎召开,来自50多个代表团的135名代表参与了虚拟资产监管讨论,分享了各国在虚拟资产监管方面的经验,包括虚拟资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的起草制定、FATF规则的执行情况、监管信息技术支持等,使各国不断完善虚拟资产监管制度,应对虚拟资产洗钱风险和威胁。

  再次,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建议1和建议15提出各国应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对虚拟资产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行动减轻与之有关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各国监管背景,对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规范化管理,对高风险领域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以及决定是否禁止本国虚拟货币交易。同样,对新产品、新技术也应开展风险评估,在各国管辖范围内获得许可或经营的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或使用新技术前应确保已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以降低被洗钱/恐怖融资犯罪利用的风险。

  最后,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根据FATF建议,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降低可兑换虚拟货币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必要措施。各国应通过可靠的第三方数据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如对一次性交易金额超过15000美元/欧元或电汇金额超过1000美元/欧元时。由于虚拟货币在建立客户关系、资金交易过程中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机构可通过第三方数据库或其他可靠来源信息、从客户处接受确认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追踪客户互联网IP地址、在国家法律框架下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客户交易资料一致的活动信息等方式进行非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当虚拟货币涉及犯罪活动收益和恐怖主义融资时,应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或职业应当维护交易记录。

  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政策

  我国目前还不是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化国家,针对名目众多的虚拟货币,一直保持禁止的态度,关于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政策主要如表2所示。

  各省市地方也相继发布虚拟货币风险提示,出台一系列措施排查整治。2019年11月21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在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或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提供服务通道,包括引流、代理买卖等服务,以各种名义发售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发文《北京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对辖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等组织全面摸排,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死灰复燃。

  表2 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政策一览表

  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启示

  首先,健全制度体系,明确虚拟货币各主体反洗钱义务。一是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明确虚拟资产定义、性质。从目前国内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文件看,虚拟货币的定义、性质尚未明确,从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三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均未对虚拟资产范畴进行明确界定,多用以特币、代币等具体虚拟货币名称代替,这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二是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商、电子钱包服务商、兑换商等各方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以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送规定。

  其次,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机构和区域间协作机制。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往往涉及多个机构和国家,仅靠一个部门或一国监管难度较大,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环节加强各部门和国家的密切配合,及时了解虚拟货币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积极响应FATF关于虚拟货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方面的应对建议,吸取各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建立机构和区域间协作机制,推动决策者、监管机构、金融情报中心、执法机关形成监管合力,以风险为本原则识别、评估虚拟资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我国被虚拟资产利用的洗钱风险。

  最后,加强技术开发,提高虚拟货币反洗钱监测能力。虚拟货币交易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等特点,这也是吸引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实名制,了解、核实客户真实身份,完整、准确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加强IP地址追踪能力,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异常交易进行可疑交易分析与报送;另一方面,反洗钱情报部门应以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反洗钱情报部门监测分析异常交易的能力,使反洗钱监管部门能够在必要时完整查看加密信息,获取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开展洗钱犯罪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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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文章关键词:

潘光伟 银行业金融机构 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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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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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4日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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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据央行官网9月24日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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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_政策解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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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2021-09-2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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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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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题: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新华社记者 吴雨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24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将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在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方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将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此外,我国还将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谈及后续的工作安排,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落实各项举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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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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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24日,人民银行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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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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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作者: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单志广、何亦凡。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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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加码 央行发声、三大协会发文警示风险_腾讯新闻

虚拟货币监管加码 央行发声、三大协会发文警示风险_腾讯新闻

虚拟货币监管加码 央行发声、三大协会发文警示风险

本报记者 郑瑜 北京报道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正在继续加码。

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温信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等新型领域风险防范,全方位堵截犯罪资金。展望下一步,温信祥表示,人民银行将组织金融行业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全面落实金融行业打防管控“资金链”治理各项措施。

在此前一天(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大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在谈及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时,倡议呼吁:“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陈佳表示,从上述监管动态来看,我国正在不断加强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措施。

延续从严态势

近年来,监管持续保持对于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严格态势。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今年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在介绍2021年金融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时表示,已有效遏制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全球占比从90%以上迅速下降至10%。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召开2022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会议,要求联合有关部门继续推进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自查整改工作,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高压打击态势。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于佳宁表示,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等特征,因此近些年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案件频发,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洗钱犯罪新手段。

3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公众号文章《警惕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骗局》中提到,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上述文章指出。

文章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虚拟货币账户充值、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漏。

多地开展打击“挖矿”行动

除了对于兑换交易的严格监管,对于虚拟货币上游“挖矿”行为,相关的监管措施也在不断落实。

自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专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后,各地纷纷开展相关工作。

今年3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矿场”的整治行动。据介绍,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广东分中心等单位的大力协助下,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广州市首次虚拟货币“挖矿”现场整治行动,成功端掉一个隐藏在电动车充电站里的虚拟货币矿场,现场查获虚拟货币“挖矿”专业矿机190余台,价值500余万元。

根据调查发现,该“矿场”实际经营人打着高科技公司名义,租用充电站场地从事“挖矿”活动。为掩人耳目,该公司在“矿场”外围竖起围墙遮挡,里面还有一道门锁,并请专人看守,对外宣称从事科技研发。虽然“挖矿”活动耗电惊人,但由于充电站用电量大的特点,该矿场得以成功隐藏。截止到被查时,该矿场已持续“挖矿”1000多个小时,耗电量高达9万多千瓦时。

陈佳表示,“挖矿”行为本身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交易形式,由于虚拟货币服务器大多处于境外,涉及跨境资本流动,这与我国金融反洗钱监管目的相悖,是金融反电信诈骗反洗钱的重点打击范畴。

4月11日,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微信公众号也发布了一则案例:2021年末,牡丹江一犯罪团伙企图通过虚拟货币挖矿赚钱,便租下东安区多个小区车库,购置了60余台“挖矿”设备,但发现“挖矿”设备耗电量巨大,于是又购买了变压器、高压电缆等设备,通过窃取国家电能节省耗电成本。

该窃电“挖矿”导致车库所在位置的线路线损出现异常,这一情况引起了供电部门的注意,并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接到此警情后,东安分局立即指派七星派出所抽调精干警力,对此案开展侦查。

警方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通过连续的走访调查,在供电公司的专业技术支持下,最终锁定了“挖矿机”的具体位置。最终,联合刑事侦查大队于2022年3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当场查封“挖矿机”窃电设备60余台,扣押涉案金额30余万元。

(编辑: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

史上最严!虚拟货币监管全面升级,释放了怎样的信号?_腾讯新闻

史上最严!虚拟货币监管全面升级,释放了怎样的信号?_腾讯新闻

史上最严!虚拟货币监管全面升级,释放了怎样的信号?

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二十五):

史上最严!虚拟货币监管全面升级,释放了怎样的信号?

作者:

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称《整治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从五大方面加强对虚拟货币风险的监管和处置。

这是继今年五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国家层面针对虚拟货币出台的最为严厉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如果把此次发布的两大《通知》与此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相比较,本轮的监管举措称之为“史上最严”也不为过。

那么,本轮监管举措有哪些重大变化,又释放了怎样的信号?

一、规模化的“挖矿”活动以“产业淘汰”的方式不再具有合法性。

自2013年开始,国家多个部委开始以“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的形式对虚拟货币进行过多轮监管。但之前的监管举措主要针对虚拟货币本身,并未深入到虚拟货币“挖矿”这一领域。本轮监管首次以政府部门文件的形式明确禁止大规模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这是本轮监管的一大亮点。《整治通知》的出台也可视为是今年五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表示打击“挖矿”的具体措施。

从《整治通知》的规定来看,国家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并不是直接对“挖矿”行为加以禁止,而是从保护电力资源及保护环境、实现碳达峰目标的角度,将规模化的“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使之成为不符合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淘汰产业,以实现对“挖矿”活动的禁止。

国家以这种方式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既是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所谓“挖矿”,简单来说就是使用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运算以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挖矿”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大规模的“挖矿”活动对电力能源消耗巨大又是不争的事实。国家以保护环境及能源作为切入口,以“产业淘汰”的方式禁止规模化“挖矿”活动,可以说是对这个行业最“体面”的终结了。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全面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

在本轮监管政策出台之前,根据2017年七部委“九四公告”的规定,仅有代币发行融资业务被明确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而法币与代币兑换、币币兑换、信息中介服务等业务虽然禁止交易所开展,但并未明确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在法律定性上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而根据《风险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代币发行融资外,其余五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也一律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如继续开展此类业务的,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三、“境外交易所”及其境内工作人员首次纳入监管视野。

根据《风险通知》第(三)条:“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九四公告”禁止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开展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业务,此后,许多境内交易所因业务受限,将经营主体迁移至境外。在此前的监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公民提供服务的行为,火币等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公民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并未视为非法。但本次《风险通知》既已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情况下,意味着境外交易所已被纳入监管视野,如继续面向境内公民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将可能遭受基于管辖规则导致的处罚甚至刑事追诉。也正是基于本条规定,火币交易所在通知出台后,第一时间表示将清退境内用户。

除了直接禁止境外交易所相关业务外,对于其境内工作人员也采取了一律禁止的态度。

笔者认为,本轮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可谓双管齐下,既通过打击“挖矿”从源头上遏制虚拟货币的发展,又通过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对虚拟货币进行围追堵截。本轮监管措施出台后,虚拟货币的发币、生产、兑换、交易、流转将全面受限,绝大部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将为法律所禁止。这无疑释放了监管层全面遏止虚拟货币在国内发展的信号。因此,这可能是史上最严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了。

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感谢各位读者的赞赏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