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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与避难间如何区别及设置 - 知乎
避难层与避难间如何区别及设置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避难层与避难间如何区别及设置智能电气设置范围一、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二、避难层与避难间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注: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故避难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4.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第4点注释: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避难层与避难间通用设置规定 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注: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 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 1.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 2.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也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 3.其他要求应符合上文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设置规定2-6条的要求。 其他补充 1.备用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5h。 2.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以上信息搜集于互联网,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使用,若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做删除处理。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欢迎补充建筑消防常见问题及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更多信息。更多相关建筑消防常见问题及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学习交流,请关注小编知乎主页。上海厚能-AI算法中央空调节能控制系统上海厚能-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上海厚能-基于BIM技术应用的智能运维管理系统智能电气控制系统学习交流-上海厚能-专业1、智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型系统;3、防火门监控系统;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5、EPS应急电源;6、UPS电源;7、城市管廊综合一体化管控系统;8、CO一氧化碳环境监测系统;9、线型光纤感温系统及光纤传感系统;10、能耗监测系统;11、楼宇自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2、智能照明控制系统13、消防风机、水泵控制管理系统;14、环境设备监测系统15、电力综合监控系统16、智能建筑余压监控系统17、运维管理系统18、空气质量监控系统19、冷热源系统 20、储能节能21、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 22、基于BIM技术应用的智能运维管理系统23、智能红外热成像监控系统 24、碳中和-AI中央空调节能系统上海厚能-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上海厚能-AI算法中央空调节能控制系统上海厚能AI空调节能系统.pdf智能电气:上海厚能智能红外热成像测温监控系统电力系统行业应用方案智能电气:物联网消防给水系统机组成套设备的功能要求智能电气:物联网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依据、范围及内容包含哪些智能电气: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的依据标准智能电气:消防管网监控系统的设计说明及依据智能电气:上海厚能DVS防区型分布式光纤振动入侵报警系统介绍及应用测量原理智能电气: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总站控制器有哪些特点智能电气:集中控制型智能疏散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故障分析及排除智能电气:防爆集中控制型疏散系统知识篇17-新款24V或36V或220V壁挂消防应急照明灯的产品特性、安装接线图示、环境用途智能电气:防爆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知识篇16-新款24V或36V或220V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的产品特性、安装接线图示、环境用途智能电气:上海厚能DTS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在圆形煤场监测技术中的应用方案智能电气:上海厚能分布式光纤温度应变监测系统(BOTDA)在架空输电线路本体及周边环境监测中的应用智能电气:DTS光纤感温探测报警系统在电厂输煤皮带在线温度监测中的应用智能电气:DTS分布式光纤感温系统在电厂、变电站电力电缆测温中的应用智能电气:抗震支架施工工艺、技术及管理要点智能电气:防火门常见问题解答汇总智能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3条,是否包括柴油发电机及其储油间,判断依据是什么智能电气:GB55030-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全文智能电气:机械车位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智能电气:住建部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对建筑业带来市场机遇智能电气:公共建筑总平面布局-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智能电气:厂房、仓库建筑构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智能电气:厂房、仓库安全疏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14个技术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智能电气:厂房、仓库总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20个技术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智能电气:厂房、仓库总平面布局-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智能电气:母线槽选用安装的七大注意事项智能电气:住建部对消防、车库、中小学等工程设计验收中常见问题的回复-工程人值得收藏智能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智能电气:2022年修订本消防产品目录智能电气:2022版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全文智能电气:地下室结构设计常见问题解析智能电气:造成应急照明疏散地埋标志灯损坏率较高的原因分析智能电气:财政部、住建部: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自2022年8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智能电气:青岛关于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推行告知承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智能电气: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2022年修订版智能电气: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成及其工作原理智能电气:超高层建筑分区供水时,转输泵未联动接力送水及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中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8智能电气: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大空间场未选用大流量系数快速响应喷头及自动消防炮系统-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7智能电气:商场营业厅疏散走道和疏散门上深色壁画影响视觉-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6智能电气:商场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未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5智能电气: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商业空间或中庭内,设置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及防火分隔采用异形防火卷帘-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4智能电气: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 2m 以下设有突出物、幼儿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开启方向不符合规范要求-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未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3智能电气:老年人照料设施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起居室未设置应急照明、电梯未设置防烟措施、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避难间、老年人用房未按规定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2智能电气:消防应急疏散指示备用照明功能的调试-GB51309-2018技术规范解读36智能电气:集中控制型-含非集中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检测与验收-GB51309-2018技术规范解读37智能电气: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轨道交通地铁行业应用学习篇35-主要设备和材料技术要求-防火门监控系统智能电气: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轨道交通地铁行业应用学习篇45-自动灭火控制系统主要设备技术要求-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及气体灭火主机(联动型报警控制器)、线缆、管材、防火涂料智能电气: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轨道交通地铁行业应用学习篇52-接口要求和接口管理-与EPS应急照明电源装置的接口智能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短路隔离器常见问题解析智能电气: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小区另有消防控制中心。这种超高层住宅楼在地下室或首层内或值班室内是否需要再设消防控制室。智能电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1.3条。是否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于 2023-02-07 09:37・IP 属地上海消防安全建筑消防消防工程技术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高层建筑的紧急避难层通常在哪一层?避难层可以住人吗? - 知乎
高层建筑的紧急避难层通常在哪一层?避难层可以住人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建筑消防安全建筑消防高层住宅消防工程高层建筑的紧急避难层通常在哪一层?避难层可以住人吗?关注者8被浏览80,188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6 个回答默认排序黑夜1975累并痛苦着 关注高层建筑要求设置避难层的条件是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对于避难层设置的具体规范条文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3 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而对于住宅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1条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从上面的规范条文可以看出,第一个避难层距离地面大概是50米,而高层住宅的层高大概在2.8米,50÷2.8= 17.86层,去掉尾数是17层,则避难层就位于18层,也就是说该高层住宅的第一个避难层是18层,其余的避难层可以类推。从规范条文中可以看出,避难层除了可以兼作设备层外,不得作为其它用途,所以避难层是不可以住人的。发布于 2019-04-30 18:56赞同 18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漠之源一级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新疆斜杠! 关注大于100m的超高层每隔50m设置避难层,一般在第15层、30层、45层。。。,不能住人,但可兼作设备层,且有严格的规范规定。发布于 2019-05-03 09:06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规范详解: 超高层住宅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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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详解: 超高层住宅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
36safety >《待分类》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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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文字大家好,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是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的5.5.31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消防规范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同时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这个要求是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的,也就是说2015年5月1日以后审批的超高层住宅肯定都设有避难层。我介绍这个条文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很多微信公众号在给大众普及避难层有关知识的时候,只提及公共建筑设置避难层的事,完全没有提及超高层住宅也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的内容。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除了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以外,规范还强制要求喷淋、报警必须入户内。(《建规》8.3.3条强制条文第4款,《建规》8.4.2条第1款) 我在消防审图岗位待了接近10年的时间,我的记忆中,最初到审图岗位时,合肥市还时不时的有一些超高层住宅申报图纸审核,一般也就是120米-130米左右高的住宅,当时执行的是老版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现在已经失效),当时的老规范既没有要求喷淋强制入户,也不要求强制设避难层。自从2015年5月1日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对于超高层住宅的消防设防等级要求大大提高了,我在审图岗位上接触的超高层住宅的报审项目就锐减了很多。听我接着叨叨下哈.....有一次审图时遇到了一个超高层住宅的项目,设计人员设计了2个避难层,问题在于---设计人员把第一个避难层设置在第2层,而第一层是架空层。这就有点让我哭笑不得了...避难层的功能是什么,避难层的设置是因为超高层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的时间长,所以每间隔一些楼层设置避难层 以便火灾时不能经过楼梯疏散而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以采用云梯车救下来。《建规》5.5.2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我询问设计人员为什么要把避难层放在第2层,第2层的高度距离地面也就4-5米,就算人员火灾时从2楼跳楼下来也就骨折轻伤,但是好歹可以保命啊,为什么不把避难层设置的更合理一些?设计人员是这么回答我的:“1、规范只要求第一个避难层距离地面的高度不能大于50米,可是没说高度不能小于多少米啊...我这么设计并没有违反强制条文。2、超高层住宅,越高的楼层风景越好,价格越高,首层由于容积率的原因只能设置成架空层,而第2层本来就卖不出好价钱,整个楼又必须设置避难层,那就放第2层好了啦。”听了设计人员的解释以后,我更加的哭笑不得...此处省略我当时的心情一万字,再省略沟通过程中的心路历程一万字.....最后这个超高层住宅项目,经过苦口婆心的解释最终设计人员同意修改设计,将避难层调整到更合适的楼层。文档的最后,我放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套图示18J811-1中对于超高层住宅设置避难层/避难间的示意图。规范详解:规范详解系列200集(表单版)注:以上200集中标号3的链接错误,应如下:消防视频:消防规范上的火灾危险性分类201. 规范详解:新版消防应急照明规范中的“标志灯”尺寸大小和室内高度有关202.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消防水带穿越孔203.规范详解:消防标志灯不应采用玻璃等易碎材质204.规范详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中“禁止入内”的点亮205.规范详解:防排烟系统与人员安全疏散的关系206.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防火卷帘(供灭火战训参考之商业综合体疏散路径)207.规范详解:窗间墙的功能208.规范详解:手动火灾报警按钮209.规范详解:机械加压送风口(供灭火战训干部参考用)210.规范详解:与“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有关的消防联动211.规范详解:微型消防站212.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优衣库内铺内的疏散213.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防火分隔水幕214.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电梯安全逃生门215.规范详解:车库与超市之间的防火分隔216.规范详解: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和100个停车位217.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机械排烟口与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要求218.规范详解:自然排烟窗(排烟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219.规范详解:同一个防烟分区内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220.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221.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避难层楼层位置的简易判断方法222.规范详解:常闭式防火门与常开式防火门(附联动视频)223.规范详解:用燃气的厨房和用电的厨房224.规范详解:(番外篇)餐饮场所的油烟管道清洗225.规范详解:消防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注意事项226.规范详解: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之巡查篇227.规范详解: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之检测篇228.规范详解: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之总原则篇229.规范详解: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之档案篇230.规范详解: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之保养篇231规范详解: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之维修篇232.规范详解: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之值班篇233.规范详解:楼梯需要在地下地上层之间做防火分隔234.规范详解:复式住宅的疏散距离在消防规范中的要求235.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室内楼梯的坡度236. 规范详解:新!设置在店铺门口的防火卷帘和设置在中庭洞口的防火卷帘237.规范详解:消防后场疏散的店铺238.规范详解: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和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要求239.规范详解:智能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40.规范详解:钢结构防火涂料241.规范详解:消防规范中要求住宅户门应为防火门的条文242.规范详解:消防规范中提到的爆管事故243.规范详解:消防规范中提到的“天然水源”244.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灭火器爆炸245.规范详解:规范详解之水型灭火器246.规范详解:某标准化厂房授课内容247.规范详解:物业服务舆情报告中提到的与消防有关的内容248.规范详解:避难层是否可以设置其他功能用房249.规范详解:消防设计与灭火救援实际工作之间的“代沟”250.规范详解:居室禁止设置开敞式厨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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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避难层播报讨论上传视频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 。避难层(refuge storey)是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一般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通过避难层的防烟楼梯间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人员必须要经避难层方能上下。中文名避难层外文名refuge storey用 途消防避难、防护类 别建筑术语目录1楼层简介2高度要求3功能要求4楼层类型5设置规范6技术标准楼层简介播报编辑避难层,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同时避难层也可以作为行动有障碍的人员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场所。要求设置避难层的建筑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高层病房楼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 [1]该类建筑由于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或因人员自身不具备疏散的条件因素,易导致人员的疏散时间长。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当需要设置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该避难层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高度要求播报编辑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以便对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消防云梯车进行救援。此外,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以不大于50m较为适宜。50m的救援高度主要是考虑了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如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功能要求播报编辑火灾时需要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较大,为不至于过分拥挤,结合我国的人体特征,避难层的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平均容纳5人确定。为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要求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错动位置或上下层断开,使人员均可经避难层方能上下。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可以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此时,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等。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减轻人员的恐惧,应在避难层设置应急照明,并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以便和消防控制室及地面消防部门互通信息。楼层类型播报编辑避难层按其围护方式大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敞开式避难层。敞开式避难层是指四周不设围护构件的避难层,一般设于建筑顶层或平屋顶上。这种避难层结构简单,投资小,但防护能力较差,不能绝对保证不受烟气侵入,也不能阻挡雨雪风霜,比较适合于温暖地区。(2) 半敞开式避难层。四周设有高度不低于 1. 2m的防护墙,上部开设窗户和固定的金属百页窗。这种避难层既能防止烟气侵入,又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可以进行自然排烟。但它仍具有敞开式避难层的缺点,不适用于寒冷地区。(3) 封闭式避难层(间)。封闭式避难层(间)四周及隔墙采用耐火防护墙,室内设有独立的空调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外墙及隔墙一般不开门窗;如开门窗,则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封闭式避难层可防止烟气和火焰的的侵害以及免受外界气候的影响。设置规范播报编辑超高层住宅建筑消防防火措施的设置问题:2.1 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外墙上设置的窗应为固定窗。2.2 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户,且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2.2.1 楼梯间的前室均为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2.2.2 楼梯间的外墙上设有每五层面积不小于、并在顶层设有不小于、沿火灾烟气方向倾斜的固定百叶窗,且其独立前室设有可开启外窗或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3 公共部位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3.1 走道、电梯厅、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2.3.2 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2.3.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2.3.4 除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消防卷盘(消防水带)。2.4 户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2.4.1 除卫生间外,所有房间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厨房选用感温探测器,其它房间应选用感烟探测器;2.4.2 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并联动紧急切断阀;2.4.3 当住宅内设置有风管的中央空气调节系统,且风管穿越户与户之间或单元之间隔墙时,户内除卫生间外的每个房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距户门1m处应设置喷头。2.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凹廊时,开向凹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阳台时,开向阳台的门、窗可设普通门、窗,但不得设置移门或侧拉门。2.6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为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的阳台、凹廊内不应设有可燃物(包括管道保温材料)。 [2]技术标准播报编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5.2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2]相关规范问题(沪消发[2002]333号《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3])关于避难层(间)的问题:1.1 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在避难层(间)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1.1 楼梯间应开设直接进入避难层(间)的门;1.1.2 避难层(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且朝避难层(间)方向开启;1.1.3 楼梯间内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避难层楼层显示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1.1.4 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在火灾发生时播报避难层(间)所处的楼层位置。1.2 避难间附设在办公、客房等人员使用的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2.1 设置避难间的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1.2.2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1.3 当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3.1 设备间、竖井与避难层之间应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开;1.3.2 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设备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层;1.3.3 设备间的检查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层。1.4 当利用裙房屋面设置避难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4.1 主楼面向裙房屋面一侧外墙不得设置玻璃幕墙;1.4.2 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分隔至楼板或梁底,开向走道的房间门不应超过3扇,且应设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房间内开启。1.5 其他防火措施应按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有关避难层的规定执行。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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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部
发文字号:
建科〔2021〕76号
来 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标 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部
发文字号:建科〔2021〕76号
来 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科〔2021〕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科〔2021〕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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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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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
3/2021-00123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发文单位:
应急管理部
所属机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消防救援
公文种类:
部令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 明
2021年6月21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十八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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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209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3号
实施日期:
2022-03-01
分 类:
标准定额(标准科技)
发文日期:
2021-12-13
主 题 词:
废止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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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1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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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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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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