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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经济合作社_百度百科

作社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村经济合作社播报讨论上传视频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中文名村经济合作社外文名Village economic cooperatives目录1背景介绍2具体职责3组织机构背景介绍播报编辑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1]具体职责播报编辑(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1]组织机构播报编辑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1]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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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农政改发〔2020〕5号

来  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4日

标       题: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农政改发〔2020〕5号

来       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4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 行)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    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    月    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

第三条 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    年    月    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    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净资产总额为    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    元。

第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

第七条 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    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

(四)                     ;

……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户为单位选出成员代表    人【注: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人】。〔除以户为单位选出的成员代表外,本社另选妇女成员代表    人。〕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    项至第    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    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    名〕。【注:成员少于五十人的,可以只设执行监事一名】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本社财务情况;

(四)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社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

(二)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泄露本社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侵害本社利益或成员合法权益的,任何成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本社理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二)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

(四)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

(五)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

(六)                            。

第三十三条 本社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本社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本社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

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三十六条 本社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社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份额    份,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设置股份    股,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股金总额    元,每股金额    元。其中:成员股    股,股金总额    元〔集体股    股,股金总额    元〕。

成员股包括以下类型:

(一)人口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二)劳龄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三)扶贫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四)敬老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五)......〕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章程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可以在本社成员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社赎回。

转让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份额(股份)占本社全部份额(股份)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    ;由本社赎回的,应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赎回的份额(股份)用于减少总份额(股份)〔追加到集体股中〕。

第四十二条 本社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可分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第四十三条 本社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注销前,必须对本社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    年    月    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后附成员名册、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ofd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 行)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    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    月    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

第三条 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    年    月    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    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净资产总额为    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    元。

第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

第七条 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    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

(四)                     ;

……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户为单位选出成员代表    人【注: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人】。〔除以户为单位选出的成员代表外,本社另选妇女成员代表    人。〕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    项至第    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    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    名〕。【注:成员少于五十人的,可以只设执行监事一名】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本社财务情况;

(四)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社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

(二)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泄露本社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侵害本社利益或成员合法权益的,任何成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本社理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二)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

(四)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

(五)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

(六)                            。

第三十三条 本社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本社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本社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

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三十六条 本社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社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份额    份,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设置股份    股,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股金总额    元,每股金额    元。其中:成员股    股,股金总额    元〔集体股    股,股金总额    元〕。

成员股包括以下类型:

(一)人口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二)劳龄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三)扶贫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四)敬老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五)......〕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章程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可以在本社成员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社赎回。

转让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份额(股份)占本社全部份额(股份)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    ;由本社赎回的,应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赎回的份额(股份)用于减少总份额(股份)〔追加到集体股中〕。

第四十二条 本社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可分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第四十三条 本社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注销前,必须对本社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    年    月    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后附成员名册、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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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到底是什么?对村民有何利弊?会有什么影响? - 知乎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到底是什么?对村民有何利弊?会有什么影响?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社开公司怎样计算股份农业合作社果品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到底是什么?对村民有何利弊?会有什么影响?关注者10被浏览36,23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1​添加评论​分享​3 个回答默认排序中农富通长三角规划服务三农,专注长三角,中农富通开展各类农业规划设计及咨询服务​ 关注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不断巩固,越来越多的村镇意识到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要作用与意义。关于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你了解多少呢?首先来了解一下我们为什么要做合作社?结合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背景,主要是基于三个点。第一个是村集体经济职能的弱化。其实最开始我们的村集体(村两委)是有经济职能的,但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后,就下放到了村民小组和村民,所以村集体的经济职能是处于不断弱化的状态。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方进入到乡村过后。村集体在经济上的干预能力,相对来说是比较弱的。第二个,与之相匹的,就是它治权的弱化。村两委的经济收入非常的低,不能够去完善相关的公共服务和配套,不能给老百姓带来更多的收益,所以它的治理权能就会越来越弱。第三个,主人翁意识的觉醒。如今大家通过各种平台可以了解到很多关于乡村的题材,关注乡村的群体也越来越多。这也是基于几千年的一个文化传统,乡愁其实是根深蒂固地在我们每个人的骨血里面的。所以我们的村集体和老百姓,也意识到了在这样的一个新时代的发展浪潮当中,他们更应该主动积极地去寻求发展的道路。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之下,国家推出了一个新的农村改革制度,叫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针对农村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股权量化,包括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运行的体制机制、集体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等。关键词: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完善机制、加强治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之下,全国农村都进行了清产核资的工作和成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2015年开始的,到2018年基本全国完成。根据2022年最新的一个数据统计显示,全国乡镇、村、组三级已经成立的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约96万个。这里说到了乡镇、村、组三级,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包括乡镇的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这也是为什么这样一个数据它远超于我们乡村的数量,我们现在全国的乡村数量大概是50万个,并村之前大概是70万个。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下,全国农村都基本上成立了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数量有将近一百万个,为什么我们还要来探讨这个话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国家层面去推动成立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目的和初心是什么?就是为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产权问题,因为产权问题不解决,它会直接导致乡村的资源在流向市场的时候,它的路径是不通畅的,这就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为什么要讲产权问题?产权问题到底是什么?举个例子,最新的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三权分置”,此外,包括我们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包括宅基地的资格权等等,这些都属于产权问题。它是直接关系到村民、村集体、村民小组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为什么这个地方说到了市场主体的利益?因为市场主体在进入乡村去做投资,去发展他的产业的时候,他最关心的就是产权问题,能不能给他一个产权清晰的地块?这也是很多市场方或者说投资方进入乡村时面临困难的地方。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了我们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产权问题了吗?其实是没有的,因为大量的集体股份经济合作都是“空壳社”,都是没有发挥经营功能或者说经济职能的。这里有三点原因。第一个,现在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里面装进去的资源、资产,首先它的数量和面积是比较小的,而且它大部分是以公共服务为主导的,因此它的经营空间是非常小的。那么就可以看到村集体所拥有的这一部分资产,它的产权量化并不能够直接带动我们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二个原因,现在普遍的村集体都在做的事,就是通常我们的村集体接受到市场方的需求过后,整合土地资源,把收到的钱给到资源的拥有方,也就是我们的老百姓。我们都知道村里面的闲置的、可以经营的资源是以村民拥有为主的,但是我们的村集体(合作社)在这个过程中做了非常多的工作,却没有得到收益。第三个原因就是改革解决了集体资产的产权问题,并且量化到了我们每一个老百姓的头上。但是没有从本质上解决集体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产权问题,也就是我们的非集体资源的产权问题。我们现行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它实现的是我们集体资源的产权量化,只是村集体的那一小块。而这一块呢,它是经营空间比较小的,而且是没有收益的,并没有整合到我们的社集体和村民资源。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在很多地方的工作实践中,我发现很多人都会把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混淆,所以在这里也给大家讲一下二者的区别是什么。第一个是市场地位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以它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可以解散和破产的,性质更像一个公司。但是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它最核心的是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土地是老百姓的,基于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土地安全和所有制问题,包括保障基层老百姓的权益,所以它是不能破产也不能倒闭的特别法人。第二个是成员设置的不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是一种身份权,是通过成员大会的成员认定,形成会议决议,从而确定某一个人是不是属于我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需要出多少钱或者以土地入股的这种方式。专业合作社则是通过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来进行成员加入。还有一个区别就是,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范围是不局限于某一个村的,是可以做到乡镇、区县层面的。但是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只能局限于这一个村,因为它是身份权,直接相关的是集体经济收入的分配权,所以它有一个认定程序。第三个是产权设置的不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量化到人的时候,是以平均为主,是给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另外,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流转只能在成员内部进行。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局限于这一点的,市场主体也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且它对于成员的出资额通常是没有一个比例限制的。第四个是注册程序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纯市场主体,所以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登记注册的。但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比如农业农村局和城乡统筹局这样的政府部门去登记赋码。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工商注册的市场主体,它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经营范围,就跟营业执照比较相似,但集体经济组织的那个登记赋码的证书,没有具体类别的经营范围,更多的是证明这个村成立了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它有权限去对集体资产或村内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相比于发展这么全面的专业合作社来说,它的优势是什么?第一个就是村民的参与度更高,更容易得到我们村民和老百姓的信任和认可。因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认定,包括形成的一些决议,都是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老百姓自己参与去形成的决策。第二个就是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它的收益是直接体现为老百姓增收的。这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来说,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而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没有办法去做到的。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它只有一部分人享受收益,而且村集体收益没有办法在普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去体现。当然,现在也有很多地方在探索村集体去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一些方式。有优势当然也会有劣势,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不能破产、不能清算的一个市场主体,这就决定了它的市场经营能力和市场活性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因为它不能承担经营风险,但是又要求它去做市场经营,所以这其实是比较矛盾的一个点。但是我们也会通过愿乡探索的方式去解决这样的一个困难和瓶颈的问题。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巨大的差别。发布于 2022-10-28 14:07​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股权融资初创企业股权融资​ 关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营业执照的区别1525 播放发布于 2021-08-27 08:17· 526 次播放​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_百度百科

济合作社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播报讨论上传视频综合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职能是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中文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    性组织职    责资产积累收益分配等股东权利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目录1定义2股东3股权设置4组织机构5经营与管理6财务管理7收益分配定义播报编辑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等),均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播报编辑持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凡年满16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3、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5、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6、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剩余财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3、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4、关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股权设置播报编辑分配给股东的股权,属股东个人所有。个人股权可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或退股抽资,不得抵押。持股满 周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个人股一般不得对外转让。股份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 确定后不作变动。如确需调整,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按人(户)统一发给记名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组织机构播报编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本社常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经营与管理播报编辑董事会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董事会对村经济合作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有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一般可隔3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社资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财务管理播报编辑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严格遵照和贯彻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通过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为本社财务主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按月逐笔明细向股东公开。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接受上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审计,将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村经济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村经济合作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收益分配播报编辑村经济合作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先提取20-40%的公积公益金,由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制定方案,进行分配。建立健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对经营班子给予一定的股权或经济奖励。对经营不善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经村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备案。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_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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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2月27日 18:55:0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四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和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监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四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六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法。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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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农民合作社播报讨论上传视频互助性经济组织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经过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逐步组织引导农民通过发展互助组、初级社等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迅速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之后,以生产、供销、信用为主的“三大合作社”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提前完成,进入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道路也经历了20多年的曲折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意愿不断增强,合作实践不断丰富。为满足农民群众合作起来的需求,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自此我国农民合作社走上了依法发展的快车道。 [1]截至2020年11月,全国农民合作社达到224.1万家,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辐射带动近一半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加强社际联合,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收益,组建联合社1.3万余家,社均带动12个单体合作社,经营收入是单体合作社近4倍。贫困地区共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72万家,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发展乡村产业。 [3]中文名农民合作社成立时间2006年10月31日职    责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性    质互助性经济组织服务对象成员目录1历史发展2设立要求▪具备条件▪设立大会▪设立登记3权利义务▪权利▪义务4法律定义5历史教训6新鲜经验7起步经营8建设成果9主要作用历史发展播报编辑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对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2021年,《农民日报》公布了“2021年中国农民合作社500强排行榜”。 [4]设立要求播报编辑具备条件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设立大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设立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权利义务播报编辑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法律定义播报编辑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是其成员主体是农民,至少要占到成员总数的80%。法律明确规定,成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第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获得其提供的服务,同时,专业合作社必须为全体成员谋利,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第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充分体现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经营自主权,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和国外通行的做法。第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成员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决权。从法律上防止了少数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社的操纵,同时对此部分成员设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决权。第五是盈余主要按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目的是鼓励成员多通过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产品,以形成规模优势,获取更高的利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古往今来,概莫能外。适应不同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发展形态。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集约化的工商业垄断,组织起来成为农户的必然选择,合作社是各国农民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约有200年的历史,尽管各国起步有早有晚,组织化程度有高有低,但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则大同小异,形成了以“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为主要内容的普遍原则。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历史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农业市场化进程相适应,基本组织形式学自欧洲。近百年来在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1949以前,无论是在国民党统治区,还是在解放区,农民合作社都有一定发展,在移民、自救、乡村建设、大生产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年以后,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农民合作社都经历了一个大发展。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区别,两岸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轨迹。从大陆而言,土地改革以后,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愿望的农民,生产互助的热情高涨,1950年到1956年形成了互助合作运动,农村很快恢复了战争创伤,形成了安居乐业,人畜兴旺的局面。1956年至1978年,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农村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合作社变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驾马车”。这个时期的合作社对巩固政权、集中资金建设基础工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保证城市供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端。1978年农村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农户为主体的各类合作社不断涌现。1983年前后,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联合体。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各种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农民对技术、生产服务的需要多样化,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这类以农户、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协会,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农产品规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显示了强劲的生命力。与此同时,这类“三驾马车”的传统合作社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改革,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农户成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改变;随着集市贸易、农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县以上联合社的职能、体制也发生根本转变;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地位,市场化进程滞后,农村信用社、县级县以上信用联社的职能转换也相对滞后。这是传统合作社迟缓的改革转型时期。历史教训播报编辑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历史教训党的十六届代表大会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顺利实现这个目标,要积极探索、总结农民群众的实践,犹如总结“小岗村18户农民”的经验,使之成为政策、制度或法律, 实质上是体制改革。在总结经验教训时,人们的认识往往不同,这就是 “屁股指挥脑袋”现象。所以改革机构、更新观念并非易事。需要改革者有更足的勇气,更高的境界,更大的决心。要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农民富裕的高度深刻总结传统体制的教训,才能增加改革的勇气和决心。站在历史的高度,总结人民公社时期的教训,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大锅饭” 三个字。从体制、机制、方法方面分析,主要的教训有四条:1盲目地追求公有化程度,忽视了农户的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受极左思潮的影响,简单地把公有化程度看作社会形态发展的指标,形成的私有是资本主义,集体所有是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等错误概念。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极端的体制就是1958年“公社化、食堂化”的供给制, “干活不计工,吃饭不要钱”,到了文化革命时期,自留地、家庭副业全部被当作资本主义被批判。除了“三驾马车”,农村社会不存在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农户名义上是合作社的成员,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社员权利,没有家庭经营权,完全失去了个体地位,是集体成为抽象的集体,集体所有制变成了“无所谓”所有制,或者称不被成员关心的“社区社会所有制”。形成成员对集体资产、对生产成效漠不关心的局面。2“政社合一”,往往注重以政代社,忽视合作社对其成员的经济责任。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代行乡政府职能,由于人民公社与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经济关系,从而衍生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之间的准行政关系,逐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甚至于衍生出上级对下级的资产拥有、调配关系。这是一度在队与队,社与社之间,平调土地、家畜、劳动力等“一平二调”错误的体制根源。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容易把下级服从上级,带到经济生活中来,形成忽视对成员经济责任的现象。过去人民公社时期的 “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才是社员的” 收益分配关系,社员的经济利益被放在了从属的地位。3全面统一的计划指标,自上而下的下达、分解任务,使合作社失去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计划经济指标往往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的经济体制,城市居民、农民两种户籍待遇制度,使国家陷入了“二元结构”的矛盾体制。合作社的发展要服从于国家计划,同时又要满足社员的生活需要,这样就是合作社处于国家假设需要和农民社员生活需要的矛盾之中。为了完成上级的“统购统销”任务,合作社经常要放弃或损失社员利益。尤其是在“一刀切”,“浮夸风”盛行的年代,在指令性计划就是法律,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保护合作社利益, 实际上在许多地方,合作社没有经营自主权可言,社员利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4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的升级、过渡,削弱了基本核算单位或基层社,出现上下、左右的产权会乱,使联合社成为支配成员社的婆婆。不经社员讨论决议,随意宣布取消社员股金,不经清算财产简单退还社员股金,社员对合作社的产权受到严重侵犯。人民公社时期的几次以过渡升级、并队、并社为内容的“共产风”,在农村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混乱和思想混乱,以至于混淆了社员与合作社雇员,合作社雇员与国家干部的界限,在某些时期把合作社变成城市居民、国家干部的就业安置渠道。某些更高一级的联合社的领导,甚至于又政府组织部门任免,社员等额选举权、被选举权被忽略,基层社社员的主人地位不断被淡化,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形同虚设。这种行政性的联合、合并造成的后遗症,仍然难以消除。上述教训,实际上党和国家一直在实践中在不断总结,在不断认识并不断汲取和纠正。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才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改革决心。新鲜经验播报编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鲜经验农村改革开放以后,80年代初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新出现的以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经过20年的发展在全国已经不是凤毛麟角,已经形成了一支强的大生力军。在全国,运行比较规范,活动比较经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已经超过了15万个,遍布种植、畜牧、水产各业。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发展景象。总结改革开放以后从新兴起的各类合作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1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户家庭经独立经营自主权基础上的,由农户自愿选择的合作。合作社、协会在组建方式上,不搞过去的土地、农具、财产入社,不触动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在服务内容上,不搞生产过程的大包大揽,不搞“兵团作战”,只根据对成员德需要,有选择地开展服务作业,筹集资金,聘用人员,对成员开展特定的专项服务,或是提供种子,或是批量购置化肥、农药,或是批量销售成员的产品等等;在产品销售上,成员享有产品的买卖定价的自主权,同时根据章程享有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在社会地位上,合作社与政府、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人事、财务、经营业务等方面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和依赖关系。2面临农业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趋势,合作者之间出现明显的同业性,合作社的服务内容跨越产前、产中、产后,表现为综合性。市场经济的普遍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现代农民合作社区别于传统社区型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普遍涌现,从事蔬菜、西瓜、苹果、小麦、棉花、蘑菇等种植农户,从事蛋鸡、肉猪、奶牛、水产品等养殖户之间的各种同业合作社备受欢迎。在专业合作社中,由于农户从事同一产业,大家遇到的困难相同,需要的专业技术、专用生产资料相同,产品的市场走向一致,从而产生需求的合力,容易形成服务的规模效益,能有效地降低农户的产、销成本。一个合作社直接联系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直接联系厂商、专业市场,直接接受政府产业指导,减少了中间环节的盘剥或部门扯皮,提高了服务的效率,使成员分享到工商利润。3出于发展的需要,合作社自发地依靠能人、大户或者从社会上选聘高级管理人才,实现了管理人才共享。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一方面靠机制的保证,同时也依靠科学的管理、靠人才。多年来的调查证明,凡是成功地农民合作社,必然有一个或者一组精明能干的管理者。这些管理者并不是像书本上讲的,用简单的选举产生的,而是在长期互助合作中自然形成的,或者是大家一致从社会上选聘的。20多年来,农户之间的分化,不仅是因为户与户之间劳动力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文化智力、组织活动能力上的差别。然而,事实上不可能每个农户都成为经营能手,不可能每个专业户群体里都有经营能手,德才兼备的经营能手就更显缺乏。选聘精明能干的管理人才成为现代合作社、协会的新做法。成功合作社的经验最可贵的是利用了现代管理资源,使精明能干的管理者的智慧变成社员的群体行动,通过“共享智慧”提高了每一户农民社员的管理能力,从而大幅度地提高合作社的生产能力。各类专业农民合作社的经验有许多,这里只是总结了最重要、最普遍的三条。从这里可以看出端倪,中国的这种专业的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既不同于经过近200年发育成长的欧洲合作社、也不同关于亚洲的合作社,更不同于中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合作社,这种农民合作社实际上是一种成员主体身份明确,产权关系清晰,服务内容灵活有效,权利与义务对称,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企业组织制度。办好农民合作社 成就这个千秋大业改革开放历来充满了波折,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深刻教训,政府和农民一度害怕旧体制复归;由于“三农”诸多矛盾存在,政府也一度对农民组织起来担忧。所以,在一段较长的时期,虽然认识到应该发展农民合作,但是法规、政策、政府指导却一度滞后。我国进入WTO 以后,农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农产品质量、品质问题越来越多,中小农户的贫困问题越来越显现,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显现,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任务终于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国人大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计划,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积极扶持,财政也挤出资金搞试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良好的机遇,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幸事,是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是农业产业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改革。然而,我们不能忘记我国的屡次改革中,不乏“穿新鞋,走老路”,争戴“红帽子”,以改名替代改革的教训。其结果总是截留国家扶持政策,掏空国家财政,损害农民利益。也免不了各种企业、公司、社团从自身利益出发,打着各种旗号来争吃合作社这块蛋糕。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必然要遇到这种难题,这时候最需要的是公正和原则。好在我们有勤政为民、创新务实的一代党和国家的领导,有国际合作社的普遍原则,有中国自己切肤之痛的历史教训,又有15万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新鲜经验,只要我们依靠广大农民,依靠官大的基层干部,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坚持不搞自上而下的行政发动,坚持由农民群众自主选择,自我管理,我们国家一定能够把农民合作社这个千秋大业真正办好。起步经营播报编辑到2013年全国注册合作社数量超过90万家,各合作社的经营上却是存在参差不齐的水平,绝大多数还处在小学一年水平,如何起步经营是这一部分合作社共同的命题。服务全国上万家合作社和规模农业的阳光乔规模农业服务平台的建议可以参考:1、合作社等同于公司1.1 合作社的社长要有这样的意识,合作社等同于公司,经营合作社的方法要学习经营公司的方法。合作社经营成功的标志是进入良性循环,整体上投资要小于收入,要有利润给社员分配和合作社再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社长一定要有一个公司经营的意识。1.2合作社的社长要有循环工作的方法,从投入到产出的循环路径在一开始的时候就要勾勒清楚,组织社员加入是一个前奏工作,最重点的工作是为成立的合作社勾勒一个众人能够集体运行的投入产出循环路径。2、起步的起点在于大家都能做什么事情2.1 选择合作社主要的经营品种以种植合作社为例,首先选择可以铺开面积的作物品种,如西红柿。合作社通过集约而达到规模化,这一属性本身就是一种竞争力。如果出现种植品种分散,都不成面积没有大的产量,那么这一规模竞争力就失去了。所以,选择好大家都能种植都愿意种植的品种是起步的关键点。2.2 选择合作社核心的社员起步从核心社员开始,树立榜样,其他社员就会自动跟进。核心社员要具备几个特征:一、有面积;二、热衷技术;三、愿意分享。3、为所做的事情树立亮点和竞争力3.1规模种植的整体亮点相对容易形成,如导入绿色、无公害、阳光乔等种植体系,可以让种植农产品有一个区别其他普通种植户的特征。3.2 起步阶段采用形成亮点的速度要快。品种亮点,设备亮点,种植体系亮点等,起步即有,起步即可区别周边种植户。4、为所做的事情构建一个积累价值的通道4.1 农业品牌化是形成价值积累的有效途径。农业领域的生长周期问题是农产品价格过山车的主要形成原因,让农产品持续稳定的获得好的收益,商标经营是合作社重要的工作内容4.2 商标注册与扩展。商标注册是合作社品牌化的开始,通过农产品内在的品质持续提升来形成商标的实质内涵。有了实质内涵的商标,即使是口碑式扩展数年后也会拉动农产品价格加大幅度的提升。在起步之后,采用更多的品牌拓展渠道,则商标的品牌形成速度会大大加快。5、亮剑,作品进入市场形成资金回流5.1 进入市场。选好品种做好种植注册好商标,农产品进入市场合作社就会迎来资金的回流。5.2 市场的布局。近距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主要开发的对象,近距离的超市、酒店是另外一个潜在市场,通过互联网进入专业的农产品交易网络平台是获取全国订单的重要通道。6、产销形成,中间就是管理6.1 从产到销完成回流后,经营的第一回合就取得了成功。要完成多次循环则需要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加强,保障这一回流路径不偏离,因此,合作社在管理上需要引入公司化的管理体制。6.2 引入专业的服务公司辅助管理。社会分工细化,合作社在从产到销的各个环节中可以有一些管理工作委托专业的服务公司,如生产体系指导,品牌推广指导,农产品销售渠道搭建等。在发展初级阶段专业的服务可以使合作社发展的更稳更快。7、产销+管理,起步运营完成 合作社的资金流形成闭环也就意味着合作社的经营完成了起步,剩下的事情就是加大力度,扩展面积和产量,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合作社的分红制度是合作社后期发展的重要举措,坚守社员土地入股年度分红,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该问题将单独文章论述。建设成果播报编辑一是数量快速增长。到2019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7万家。农民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组建1万多家联合社。通过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县级以上示范社18万家,国家示范社近8500家。 二是带动能力增强。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普通农户分别占农民合作社成员的98.2%和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91.2%。 三是产业分布广泛。农民合作社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产品生产,并由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农业、民间工艺制作和服务业延伸,其中种植业约占54.7%,养殖业25.8%,服务业7.7%,林业和其他产业占11.8%。 四是服务水平提升。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信息等统一服务,能够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53.4%。8.7万家农民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4.6万家农民合作社通过了“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一些地方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互助保险、土地股份等合作,由单一要素联合向资金、技术、土地、闲置农房等多要素合作转变。 [1]主要作用播报编辑农民合作社在有关法律制度和支持政策的保障激励下快速发展,已成为农民群众的组织者、乡村资源要素的激活者、乡村产业发展的引领者和农民权益的维护者,在建设现代农业、助力脱贫攻坚、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为组织服务小农户的重要载体。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小农户“抱团”闯市场,帮助小农户克服势单力薄、分散经营的不足,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成为激活农村资源要素的重要平台。农民合作社通过整合土地、闲置农房、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形成集聚效应,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活力。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各类回乡人士、工商资本等,通过参社办社进行创业创新,全国有3.5万家农民合作社创办加工企业等经济实体,2万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7300多家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成为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力量。农民合作社通过优质优价、就地加工等提升农业经营综合效益,增加了成员家庭经营收入;通过促进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了农民工资性收入;通过引导成员多种形式出资获取分红,扩大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农民合作社特有的“一人一票”治理机制,在乡村治理中推进了农村民主管理。农民合作社为每个成员平均返还盈余1402.5元。全国有385.1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农民合作社。 [1]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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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新型农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纽带作用

来源:学习时报2022-02-2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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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郭慧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明确了农民合作组织在村级组织体系中的地位。新型农村合作社是新时期农民实现联合的重要组织形式,如果能够在乡村振兴进程中,依照国家法律和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必然能够有效发挥其“纽带”作用,助力乡村振兴。

  新型农村合作社有利于产业发展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新型农村合作社作为经济合作组织,首要作用就是能够促进产业振兴,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发展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产业大而不强,农产品多而不优,一二三产融合不深,农业生产基础依然薄弱,现代设施装备应用不足,科技支撑能力仍然不强。二是农业经营规模偏小、主体素质偏低,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三是乡村的弱势状况还未改变,乡村有限的人才物的资源流失依旧严重。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只有激活产业并最终实现产业的振兴,才能实现乡村振兴。

  由农民自愿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社是新时期农民在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实现的联合,很多地方的合作社采取了党组织领办,或者“党组织领办+村社合一”的方式,这可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维护和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使合作社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农民的自愿参与有助于农民主体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促进他们实现有效合作与联合。因此,新型农村合作社对于农村产业振兴能够起到推动作用。第一,起到汇聚、整合资源的作用。将农民联合起来可以盘活他们手中的土地、农具等,通盘考虑资源的使用。比如,合作社可以集体出资购买农具,并将农具共享与出租,这既可以降低农民生产成本,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益。第二,增加投资吸引力。分散的小农户生产难以对投资产生足够的吸引力,联合起来才会形成集聚和规模效应,才能强化地区特色,形成优势资源,从而增强地区吸引力。第三,能够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延长。产业链条较短,是农村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社通过组织与整合,统筹分工与合作,能够避免低质化的生产重复,实现精细化生产与加工,使产业链向上游延长,并让农民掌握生产中的增值环节。由此可以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可以凝聚、吸纳、激活人力资本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社因其合作组织属性,能够凝聚人力、吸纳人才、激活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坚持把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意在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强调人是乡村振兴的核心要素,以及人的积极性的发挥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乡村振兴中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能够激发乡村社会的活力和内驱力。

  新型农村合作社因实现了生产上的联合,可以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人的要素在乡村振兴中的汇聚与协商互动。首先,聚合人才,激活乡村振兴中的人力资源。对合作社日常性生产活动的参与,能够提高农民参与集体活动的主动性,激发他们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还能够吸引更多人才进入,并为城乡以及乡村之间的人才共享搭建起桥梁。其次,强化农村党员的带头作用。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和发展的,党员作为乡村振兴中的活跃因素理应肩负起应有的职责,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农业生产、乡村治理各个环节中的带头、示范和引领作用。再次,新型农村合作社有助于促进乡村振兴中多元主体的协商共治。新型农村合作社生产经营运作本身需要村民进行协商合作,它又可以进一步充当农民协商议事的平台。借助这一平台,有助于实现乡村振兴中各主体横向和纵向的双向联通。一是连接村内分散的农民,使他们实现横向互动。同时也可实现村与村的联结,达成村庄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二是进一步打通基层政府与农民个体之间的阻隔,密切党组织与农民的关系,实现纵向有效互动。由此可见,如果新型农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必然会调动起各类主体的能动性,解决乡村振兴中人才匮乏,农民主体意识不强的难题。

  有利于整合其他乡村社会组织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生根

  推进乡村组织振兴,意在使乡村社会各类组织能找准定位,有序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整合和完善,解决乡村社会组织聚合力不足等问题。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出现,本身能够促进乡村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升,进而能够对乡村其他社会组织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要鼓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各种社会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使之成为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利益协调的当事人,以实现全面乡村振兴。首先,新型农村合作社能够提高乡村社会组织化水平。新型农村合作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使其有能力回应农民核心利益诉求。因而,它具有较强的组织感召力和利益整合功能。农民通过参加合作社,以联合形式成为利益共同体,有助于他们在乡村振兴中集体行动,共表诉求、共建家园。其次,它能够带动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发展。乡村振兴过程中需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以提供职能辅助和资源补充。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社对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示范参照作用,能够有效破解他们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组织功能弱化、号召力不强、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能够带动其他各类乡村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使各类乡村组织更加有效运行、焕发活力,协同服务于乡村振兴,共谋乡村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多可依靠的组织力量。(郭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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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梦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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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把农民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

韩  俊

2020年08月11日04:4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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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吉林省考察时指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把农民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必须牢牢把握其“姓农属农为农”的特质,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示范引领,不断增强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充分认识办好农民合作社的重大意义

  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波澜壮阔的农村改革发展大潮,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合作社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目前,全国农民合作社总数超过220万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0273家,农民合作社成员6682.8万个。合作社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办好农民合作社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途径。以小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户的98%,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超过70%。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家庭经营蕴藏着巨大潜力,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问题。同时要看到,农民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势单力薄,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一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家独户“办不了”或“不划算”。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普通农户成员占比95.4%。合作社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小农户“抱团”闯市场,帮助小农户克服分散经营的不足,丰富统一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更加旺盛的活力。

  办好农民合作社是促进农民脱贫增收的重要举措。合作社经营范围覆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种养业合作社占比近八成。合作社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做大做强了一批“乡字号”“土字号”“独一份”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联农带农引领带动更多农民走上致富路。农民合作社通过优质优价、就地加工等,提升农业经营综合效益,增加了成员家庭经营收入;通过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了农民工资性收入;通过引导成员多种形式出资进而获取分红,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合作社对于助力脱贫攻坚、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办好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社通过开展土地流转、托管服务和股份合作,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绿色化生产,加快了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有效破解了“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的难题。目前,转入农民合作社的承包耕地占到土地流转总面积近1/4。合作社从种养业向农业产前和产后环节全面拓展,推动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增值,打造产业链,共享价值链,提升了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发展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走得顺、走得好。

  办好农民合作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和组织振兴方面,农民合作社大有作为。合作社业务不断从产中环节向产前农资供应和产后流通、加工等环节拓展,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延伸,把产业链留在县乡村,为乡村产业发展注入了活力。目前,实行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超半数,经营服务总值近万亿元。开展电子商务的合作社4万家,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合作社1.3万家。一大批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各类回乡人士等,通过参社办社进行创业创新,充实了乡村人才资源。乡村组织振兴离不开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合作社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也有助于实现不同组织间功能互补、协同运转,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加快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总体看,目前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仍然薄弱,还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扶持政策精准性不强、指导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作为指导服务的核心任务,把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能力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把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标准,实现由注重数量增长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

  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合作社立足农业、根植农村,本质上是农民自愿联合、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其功能主要是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难题,服务农户是其本职所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农民合作社重点发展产前和产后环节,种养环节主要由家庭农场和小农户完成。发展合作社,必须坚持以服务成员为根本,把成员作为合作社主要服务对象,解决成员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让农民在参加合作社的过程中得到更大实惠。要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农资供应、技术服务、仓储保鲜和冷链物流、产地初加工、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成员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培育品牌,改进产品包装,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带领农民闯市场的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

  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水平。农民合作社只有规范发展,才能确保行稳致远、不偏向、不走样,不断增强成员凝聚力、向心力。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共同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民主权利,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要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分配收益。目前,各地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要以规范提升行动为重要抓手,示范引领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不断总结农民合作社发展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各地农民合作社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深入开展各级示范社创建,培育一大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扎实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探索整县域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路径方法。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路,打造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标杆和样板,整体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

  因地制宜探索农民合作社多种发展模式。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自然资源禀赋差异明显,文化习俗传统各有特色,农业产业门类多种多样。发展农民合作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符合发展需要、反映农民需求的发展模式和路径。创新合作机制,合作社成员可以带资入社,也可以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闲置农宅等多种要素作价出资入社,探索农民成员利用资源要素开展合作的不同模式。丰富联合合作方式,既发展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也鼓励农民合作社与其他主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探索农业经营主体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的不同模式。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带动“小、弱、散”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拓展合作要素,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互助保险、土地股份等合作,由单一要素联合向资金、技术、土地等多要素合作转变。在拓宽发展路径上,引导农民合作社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唱响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主旋律,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充分发挥合作社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探索引导贫困地区依托农民合作社开展产业扶贫脱贫,走出一条合作社发展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

  发挥政策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引导作用。农民合作社发展普遍面临人才匮乏、资金短缺、基础设施薄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等突出困难,需要政府部门积极予以支持。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生产经营能力。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开发专门信贷产品,缓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加大保险保障力度,提供适合的保险品种,扩大险种覆盖范围,增强农民合作社应对风险能力。落实税收、用地、用电等政策,降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加强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力度,强化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

  (作者为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 人民日报 》( 2020年08月11日 09 版)

(责编: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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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就《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_政策解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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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就《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019-09-05 20:59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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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

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就《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接受记者采访,就《意见》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到2019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7万家。农民合作社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已成为组织服务农民群众、激活乡村资源要素、引领乡村产业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组织载体,在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引领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起步晚、时间短,发展基础仍然薄弱,与广大农民的期盼还有差距,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指导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扶持服务,引导其规范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李克强总理强调,通过股份合作、家庭农场、合作社这种形式来发展现代农业是大势所趋,是大方向。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意见》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做好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

问:《意见》对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是维护农民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的客观要求。《意见》就“如何规范”农民合作社,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完善章程制度。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依章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二是健全组织机构。要求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任职要求。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三是规范财务管理。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四是合理分配收益。要求农民合作社依法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五是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问:《意见》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农民合作社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答:服务成员是农民合作社的宗旨。《意见》围绕乡村产业、服务功能、乡村建设、利益联结、合作联合等5个方面,引导鼓励农民合作社增强对农户的服务带动能力。一是发展乡村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开展质量认证,强化品牌营销推介。二是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加工仓储物流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延伸产业链条,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三是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四是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鼓励成员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五是推进合作与联合。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

问:《意见》提出要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请问清理“空壳社”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农民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空壳社”,主要表现在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甚至有的打着农民合作社的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 2019年2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对“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目前各地正在按照部署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意见》对“空壳社”清理进一步明确了3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理界定清理范围。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农民合作社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理。二是实行分类处置。要求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合作社,逐一排查,精准甄别存在的问题。依托农民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共同会商,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实行分类处置。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三是畅通退出机制。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问:请您谈谈《意见》从哪些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答:试点示范是探索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有效路径和模式的重要工作方法。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批复在河北、湖北、陕西等8省30县(市、区)开展首批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意见》从3个方面要求加强试点示范引领。一是扎实开展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创建一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示范县。扩大试点范围,优先将贫困县纳入。建立县域内农民合作社登记协同监管机制。二是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鼓励各地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在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三是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总结各地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典型。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对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给予政策支持?

答:针对农民合作社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意见》重点在财政项目、金融保险、用地用电、人才支撑等方面加大政策创设力度。一是加大财政项目扶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二是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适合农民合作社的担保产品,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品种。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三是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明确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落实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四是强化人才支撑。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分期分批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依托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育。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设置农民合作社相关课程、农业职业院校设立相关农民合作社专业或设置专门课程。鼓励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国际交流合作。

问:如何强化指导服务,确保《意见》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答:《意见》已经正式印发,接下来关键是抓好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使政策落地见效。对此,《意见》要求强化指导服务,提出了3个方面明确要求。一是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各地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作用。二是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重点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三是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要求抓紧修订农民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各地要加快制修订农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开展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教育宣传,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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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就《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接受记者采访,就《意见》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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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农办经〔2021〕2号

来  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标       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农办经〔2021〕2号

来       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05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2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精神,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启动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先后确定2批158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继续强化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加强示范引领,创新机制方法,优化政策扶持,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指导服务,以优示范,由点到面,探索整县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农民合作社基本原则,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着力在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复制、能推广、服水土的范例经验。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传统的差异,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支持发展合力。

(三)主要目标

试点地区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成员凝聚力和参与度不断提高,内在素质和外在能力显著增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快发展,再组织化水平大幅提升;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全面展开,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二、任务内容

主要包括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3项任务。

(一)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1.强化规范建设。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探索在农民合作社内部推进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农民合作社应用财务管理软件、数字化治理平台,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2.拓展业务范围。发展乡村产业。支持粮食类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资源禀赋,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民合作社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积极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发展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农民合作社依法向从事相关产业的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

3.丰富出资方式。扩大货币出资面。积极引导全体成员以货币出资入社,增强成员对社内事务的关注度、参与度。挖掘资源要素价值。鼓励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周边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允许将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关产业,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4.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二)促进联合与合作

5.推进区域性联合。鼓励同区域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协调域内产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鼓励同区域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业务合作。

6.推进行业性联合。鼓励同行业或相关产业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做大做强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形成规模优势,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市场话语权。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采取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

7.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统一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8.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出台促进县域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9.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10.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在继续从基层农经队伍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基础上,积极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管理机制,采取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社会荣誉赋予、辅导员认定等激励制度,激发辅导员内生动力,健全监督机制,规范辅导工作。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11.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鼓励探索创新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方式,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类主体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服务,强化监督管理。

12.深化社企对接。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鼓励推动中国邮政、中化、中粮、滴滴出行、阿里巴巴等企业服务对接农民合作社发展需求,共同打造种植养殖技术、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推广应用中国邮政惠农合作应用程序和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

13.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二)试点申报条件。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

2.试点地方人民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3.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三)试点方案编制。拟申报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1),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

(四)试点单位确定。2021年拟新增24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承担试点的意愿,制定了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详见附件2)。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农业农村部在审核各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正式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保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政策保障,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在试点地区集中投入,形成政策支持合力。

(二)加强工作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支持,对试点方案编写和试点组织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试点单位逐项落实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任务,研究制定支持推进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试点经验在辖区内率先推广。

(三)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于2022年6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中期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联 系 人:李政良 010-59193128

电子邮箱:zyhzc@agri.gov.cn

附件:

1.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为指导试点县(市、区)编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南。

一、编制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域内农民合作社基础条件与形势任务,梳理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工作措施。

坚持统筹协调。编制方案要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融合,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相协调,妥善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的关系,整体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分步实施。因地制宜设定试点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对于农民合作社反映强烈的发展需要,优先安排解决。

坚持责任明晰。明确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分工,将目标、任务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二、编制主体

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三、方案内容

实施方案应立足县域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确定试点目标、试点任务,做好任务分解、进度安排和措施保障。

(一)基本情况

明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试点时间和基础条件等。

1.编制依据

明确实施方案编制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依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地方相关政策依据等。

2.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3.基础条件

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发展基本情况及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力量、农民合作社支持政策等。

(二)总体要求

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要细分年度目标和试点工作总目标。

(三)试点任务

根据本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阶段、资源特色和产业需求,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方面,自主选择试点内容,不求面面俱到,重在突出地方特色,形成可总结、可推广的经验。

(四)组织保障

包括政策支持、宣传培训、经验总结等方面,需明确试点工作县级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2

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2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精神,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启动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先后确定2批158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继续强化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加强示范引领,创新机制方法,优化政策扶持,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指导服务,以优示范,由点到面,探索整县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农民合作社基本原则,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着力在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复制、能推广、服水土的范例经验。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传统的差异,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支持发展合力。

(三)主要目标

试点地区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成员凝聚力和参与度不断提高,内在素质和外在能力显著增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快发展,再组织化水平大幅提升;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全面展开,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二、任务内容

主要包括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3项任务。

(一)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1.强化规范建设。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探索在农民合作社内部推进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农民合作社应用财务管理软件、数字化治理平台,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2.拓展业务范围。发展乡村产业。支持粮食类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资源禀赋,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民合作社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积极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发展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农民合作社依法向从事相关产业的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

3.丰富出资方式。扩大货币出资面。积极引导全体成员以货币出资入社,增强成员对社内事务的关注度、参与度。挖掘资源要素价值。鼓励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周边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允许将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关产业,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4.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二)促进联合与合作

5.推进区域性联合。鼓励同区域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协调域内产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鼓励同区域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业务合作。

6.推进行业性联合。鼓励同行业或相关产业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做大做强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形成规模优势,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市场话语权。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采取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

7.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统一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8.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出台促进县域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9.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10.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在继续从基层农经队伍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基础上,积极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管理机制,采取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社会荣誉赋予、辅导员认定等激励制度,激发辅导员内生动力,健全监督机制,规范辅导工作。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11.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鼓励探索创新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方式,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类主体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服务,强化监督管理。

12.深化社企对接。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鼓励推动中国邮政、中化、中粮、滴滴出行、阿里巴巴等企业服务对接农民合作社发展需求,共同打造种植养殖技术、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推广应用中国邮政惠农合作应用程序和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

13.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二)试点申报条件。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

2.试点地方人民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3.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三)试点方案编制。拟申报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1),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

(四)试点单位确定。2021年拟新增24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承担试点的意愿,制定了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详见附件2)。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农业农村部在审核各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正式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保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政策保障,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在试点地区集中投入,形成政策支持合力。

(二)加强工作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支持,对试点方案编写和试点组织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试点单位逐项落实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任务,研究制定支持推进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试点经验在辖区内率先推广。

(三)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于2022年6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中期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联 系 人:李政良 010-59193128

电子邮箱:zyhzc@agri.gov.cn

附件:

1.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为指导试点县(市、区)编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南。

一、编制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域内农民合作社基础条件与形势任务,梳理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工作措施。

坚持统筹协调。编制方案要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融合,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相协调,妥善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的关系,整体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分步实施。因地制宜设定试点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对于农民合作社反映强烈的发展需要,优先安排解决。

坚持责任明晰。明确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分工,将目标、任务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二、编制主体

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三、方案内容

实施方案应立足县域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确定试点目标、试点任务,做好任务分解、进度安排和措施保障。

(一)基本情况

明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试点时间和基础条件等。

1.编制依据

明确实施方案编制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依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地方相关政策依据等。

2.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3.基础条件

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发展基本情况及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力量、农民合作社支持政策等。

(二)总体要求

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要细分年度目标和试点工作总目标。

(三)试点任务

根据本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阶段、资源特色和产业需求,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方面,自主选择试点内容,不求面面俱到,重在突出地方特色,形成可总结、可推广的经验。

(四)组织保障

包括政策支持、宣传培训、经验总结等方面,需明确试点工作县级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2

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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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精神,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启动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先后确定2批158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